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08浏览:2701

财科教〔20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工作,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成就感”“获得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若干意见》是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落实好相关政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细化政策措施,狠抓政策执行

(一)加快制度建设。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对于督查或自查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出台制度的单位,应当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

各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有关制度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单位内部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各项制度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各项制度以及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差旅会议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

(二)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财政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要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三)细化、完善劳务费和间接费用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 电话:0532-66782730 邮编: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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